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7条

1. 机构应建立工作所需数据库,包括:a. 机构日常数据;b. 在押人员个人资料;c. 司法文件;d. 在押人员寄存物;e. 探视记录;f. 投诉;g. 脱逃事件;h. 纪律处分。 2. 内政部经与总检察长协调,可增加其他数据。 3. 实施条例规定数据记录和存储方式、保存期限以及机构运行所需的其他数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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