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罚与矫正机构由机构负责人管理,其负责看管在押人员并执行有关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 负责人由足够数量的警官、士官、警员、雇员和工作人员协助;上述人员受其监督,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依其命令工作。 3. 发生在押人员猝死、因事故死亡、自杀、严重受伤或脱逃,以及集体骚乱、传染病等应报告的重大事件时,负责人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并采取必要行政措施。 4. 女性机构由女性警官管理并承担负责人的全部职责;如无女性警官,由男性负责人管理,并由一名向其负责的女性工作人员协助。 5. 女性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尽可能为女性;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及相关服务工作在任何情况下均由女性承担。 6. 负责人应执行主管检察机关、主管法院、其他依法有权机关以及内政部就其职责发出的每项命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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