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废止1992年第43号《规范刑罚机构的联邦法》以及一切违反或抵触本法令的规定。 2. 本法令生效前颁布的有关刑罚机构的决定和制度继续有效,直至依本法令颁布替代性决定和制度。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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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废止1992年第43号《规范刑罚机构的联邦法》以及一切违反或抵触本法令的规定。 2. 本法令生效前颁布的有关刑罚机构的决定和制度继续有效,直至依本法令颁布替代性决定和制度。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