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54条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和/或不少于五万迪拉姆罚金:a. 以任何方式将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和决定所禁止的物质带入、企图带入、带出或企图带出机构;b. 在押人员转运途中向其交付禁止物质。 2. 第1款a、b项行为由机构工作人员或负责看守人员实施,或由其便利、协助的,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和/或不少于十万迪拉姆罚金。 3. 向在押人员提供用于脱逃或犯罪的武器、工具的,处不少于五年监禁;机构工作人员实施、便利或协助的,处不少于十年监禁。 4. 在押人员毁坏、使失效或损害机构财产和设施的,处监禁和罚金,并责令支付其毁坏、使失效或损害物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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