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法令在内政部设立“在押人员矫正政策委员会”;内阁依部长建议决定其组成和工作制度。 2. 委员会职权为:a. 确保机构管理采用最佳实践;b. 提出发展机构的适当措施和机制,以实现改造、康复并将被判刑在押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成员;c. 通过机构体系的计划、政策和工作指南,确保与法院及检察院工作计划衔接;d. 采取必要措施制定旨在实现机构体系经济化管理的一般政策;e. 提出减少自由刑、扩大非监禁刑罚和措施适用的法律草案;f. 内阁或部长决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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