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50条

1. 在不影响经修订的1976年第12号《关于警察和安全部队的联邦法》或替代法律所规定的使用武器情形和条件的情况下,机构负责人及负责看守的警察可在下列情况下对在押人员使用枪支:a. 无法以其他手段制止的暴力袭击或抵抗;b. 在押人员持致命武器骚乱并经要求仍拒绝放下武器;c. 无法以其他手段阻止脱逃。后一情形先向空中射击;无效时向腿部方向射击。 2. 任何情况下均须立即通知检察机关调查,并告知内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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