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49条

1. 在押人员情绪激动、具有敌意或有脱逃之虞时,机构负责人可作为预防措施,命令以任何方式限制其手脚活动,并对其采取第34条规定的纪律处分。 2. 纪律处分作出前,限制活动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应在数据库记录该措施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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