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对在押人员施加下列纪律处分:a. 警告;b. 在不超过三十日内剥夺其类别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待遇;c. 剥夺减刑待遇或在服满刑期四分之三后不提名假释;d. 不超过七日的单独禁闭。 2. 实施条例规定:a. 施加纪律处分的权限;b. 适用第1款c、d项处分的违纪行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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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对在押人员施加下列纪律处分:a. 警告;b. 在不超过三十日内剥夺其类别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待遇;c. 剥夺减刑待遇或在服满刑期四分之三后不提名假释;d. 不超过七日的单独禁闭。 2. 实施条例规定:a. 施加纪律处分的权限;b. 适用第1款c、d项处分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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