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押人员有权自费继续学习;机构应与主管教育机关协调,以可用方式便利其参加课程和讲座,并允许其现场或远程参加考试。 2. 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本条的专门程序和控制要求。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