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关联邦和地方机关应在各自权限内支持机构向在押人员提供下列社会照护:a. 体育教育;b. 教育和文化;c. 宗教教导;d. 职业培训;e. 劳动力市场计划。 2. 每个机构应配备一名或多名社会或心理专业人员。 3. 每个机构应配备一名或多名宗教宣讲人员,引导在押人员遵守宗教规范、培养品德并形成宗教意识。 4. 机构应指定按时祈祷的场所;除安全要求另有必要外,每名在押人员均可在该处祈祷。 5. 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本条的专门程序和控制要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1. 有关联邦和地方机关应在各自权限内支持机构向在押人员提供下列社会照护:a. 体育教育;b. 教育和文化;c. 宗教教导;d. 职业培训;e. 劳动力市场计划。 2. 每个机构应配备一名或多名社会或心理专业人员。 3. 每个机构应配备一名或多名宗教宣讲人员,引导在押人员遵守宗教规范、培养品德并形成宗教意识。 4. 机构应指定按时祈祷的场所;除安全要求另有必要外,每名在押人员均可在该处祈祷。 5. 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本条的专门程序和控制要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