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28条

1. 医疗报告表明患病在押人员病危、有死亡之虞的,机构应立即通知家属,并允许其不受实施条例规定的正式探视时间限制进行探视。 2. 任何情况下,未通知检察机关死亡及其原因并取得安葬许可前,不得安葬。 3. 实施条例规定因自然或疾病原因、事故、袭击、自杀或执行刑罚而死亡时的处理及安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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