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13条

1. 除依据主管检察机关、主管法院或其他依法有权机关签发的书面羁押命令外,任何人不得被收押于刑罚与矫正机构。 2. 羁押命令所定期限届满后,不得继续羁押。 3. 在押人员入所时,应将羁押命令摘要登记于数据库中其所属类别的记录;转所时,羁押命令及与其有关的一切文件应随同移送。 4. 每名在押人员入所时均应接受检查,其身体和精神状况记入数据库。 5. 在不影响国家现行法律的前提下,机构可在入所时采集指纹;有关程序和处理机制由实施条例规定。 6. 机构须使新入所在押人员能够联系亲属或其选择的其他人,告知其所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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