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构应为已判决驱逐出境的人员划设临时羁押场所,直至执行驱逐命令;其待遇同审前羁押人员。 2. 司法驱逐费用由外国在押人员、招募方或担保人承担;否则由国家承担。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