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适用本法令第12条第二款之物质的使用者,在逮捕令签发前,由本人,或其配偶、二等以内亲属、负责其养育的人,或其就读的教育机构在与儿童保护专员协调并取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向治疗单位、检察机关或警察申请收治的,不对使用者提起刑事诉讼;其在治疗单位收治至该单位决定出院。 收治申请由前款以外人员提出的,实施收治的机关在使用者入院、出院时须取得检察机关同意。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一经证实,检察机关应命令逮捕并收治。任何情况下,治疗和康复不得超过一年。 本条所称法定监护人,是指其父母或依法代行父母职责的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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