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总检察长应经与地方司法机关各总检察长协商,并与药品局、气候变化与环境部协调,作出决定规定下列规则和程序: 1. 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保管、销毁和处置。 2. 对作为本法令所处罚犯罪对象而查获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采取扣押和保全措施。 各总检察长应作出实施本条所需的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联邦总检察长应经与地方司法机关各总检察长协商,并与药品局、气候变化与环境部协调,作出决定规定下列规则和程序: 1. 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保管、销毁和处置。 2. 对作为本法令所处罚犯罪对象而查获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采取扣押和保全措施。 各总检察长应作出实施本条所需的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