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82条

联邦总检察长应经与地方司法机关各总检察长协商,并与药品局、气候变化与环境部协调,作出决定规定下列规则和程序: 1. 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保管、销毁和处置。 2. 对作为本法令所处罚犯罪对象而查获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采取扣押和保全措施。 各总检察长应作出实施本条所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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