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81条

判决没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由总检察长决定设立、以检察机关成员为主席的委员会销毁;应制作所采取程序的笔录,并由委员会主席批准。 总检察长可以许可将拟没收物质交付任何政府机关,用于科研、医疗或其他目的。 主管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可以应检察机关请求,决定销毁作为犯罪对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许可将其交付政府机关用于科研、医疗或其他目的;在案件终局判决作出前,应保留各物质的适当样本。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