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61条

在执行职务期间或因执行职务,侵害或抗拒负责实施本法令的工作人员的,处不少于五年监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金。 侵害或抗拒伴有殴打、致伤的,处不少于七年监禁,并处不少于200,000迪拉姆罚金。 殴打或致伤造成无法治愈的永久残疾,或者行为人犯罪时携带武器,或属于负责维护安全的公权力人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不少于十年监禁,并处100,000至200,000迪拉姆罚金。 殴打或致伤导致死亡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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