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准备或提供场所供人吸食附表1、2、4、5所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处不少于十年监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金。 对附表3、6、7、8所列物质或适用第12条第二款的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实施相同行为的,处不少于七年监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金。 再次实施上述任一犯罪的,处无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经营、准备或提供场所供人吸食附表1、2、4、5所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处不少于十年监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金。 对附表3、6、7、8所列物质或适用第12条第二款的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实施相同行为的,处不少于七年监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金。 再次实施上述任一犯罪的,处无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