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剂药房开设许可有效期不少于一年并可续期。许可持有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获准活动。 2. 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日前60日提出;续期适用首次签发许可时的相同条件和规则。 3. 自许可有效期届满至完成续期,许可持有人不得继续经营制剂药房。 4. 作为第3款的例外,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可给予许可届满后额外30日经营期,但须具有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签发的有效良好制剂规范证书,且已事先提出续期申请并正由相应机关办理。 5. 自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90日内未提出续期申请的,许可自动撤销,并依为实施本法令发布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条例处以罚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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