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88条

除隶属于政府卫生机构的普通药房外,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撤销普通药房许可:1. 药房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开设许可经证明系因提交伪造文件或不正确数据、信息而取得;3. 药房连续关闭超过三个月,且无相应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4. 自许可开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始营业,且无正当理由;5. 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撤销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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