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药房不得:1.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在取得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最终许可前开展活动;3. 流通从未获许可主体取得的产品,或者过期、假冒、走私、未经管理局正式进口许可进入国家、未取得必要上市许可、有效期或包装资料被篡改的产品;4. 以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的非法方式调配受控或半受控药品;5. 以高于管理局核定价格销售定价医疗产品;6. 对管理局核定价格给予折扣,但可依实施条例在医疗产品调配制度范围内规定特别价格;7. 与其他未获许可药事机构交易;8. 违反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法律规定的其他禁令。普通药房所有人和负责药师对违反本条承担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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