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应建立全国药事机构和生物样本库数据库,以及与该管理局职权有关的其他数据库。内阁应根据董事长建议,并与卫生部和主管卫生机关协调,规定数据和信息来源及其登记、保存、管理、使用、流通、交换和提供的规则与程序;规定数据库与各卫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相关数据库的连接机制;并规定该等机关向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提供其自身或所属机构掌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义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应建立全国药事机构和生物样本库数据库,以及与该管理局职权有关的其他数据库。内阁应根据董事长建议,并与卫生部和主管卫生机关协调,规定数据和信息来源及其登记、保存、管理、使用、流通、交换和提供的规则与程序;规定数据库与各卫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相关数据库的连接机制;并规定该等机关向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提供其自身或所属机构掌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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