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应在医疗产品广告批准有效期内决定撤销该批准,并从发布该广告的全部视觉、文字、音频媒体和社交媒体撤下广告: a. 经查明,管理局批准系因提交伪造文件或不正确信息而取得; b. 经查明,提交管理局的广告材料与已发布广告不一致; c. 广告发布后出现此前未报告的新临床数据或上市后监测数据,表明与医疗产品有关的不良医疗事件或严重不良反应数量增加,并证明广告所涉医疗产品不安全; d. 广告发布后,不再符合本法令第45条第1款所述广告批准条件; e. 进口并作广告的医疗产品上市许可在原产国被撤回或暂停,或者原产国撤销国际出口许可; f.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签发的医疗产品广告批准不得转让给其他主体;应另行提出新的广告批准申请。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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