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师不得为医疗产品开具纸质或电子内部说明书未列明的新用途,也不得开具尚未申请上市许可的医疗产品;但确有必要、没有等效替代品并取得患者同意的除外。医疗产品同情使用不适用本款。 2. 任何获许可卫生专业人员,除非依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获得相应授权,不得建议、开具或调配任何医疗产品。 3. 禁止卫生专业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开具或推荐任何医疗产品。 4. 为向患者开具医疗产品而提供免费样品的,只能向获许可且有权开具处方的卫生专业人员提供。 5. 非药师的获许可卫生专业人员,未经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与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协调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销售任何医疗产品。 6.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医疗产品同情使用的条件和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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