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2条

本法令适用于下列产品、职业和机构: 1. 下列医疗产品: a. 药品; b. 医疗器械; c. 药用产品; d. 保健产品; e. 生物制品; f. 膳食补充剂; g. 化妆品; h. 拟用于医疗用途的转基因生物产品。 2. 用于人或动物的化学前体,以及受控、半受控、危险和有毒产品与物质。 3. 在国家境内(包括自由区)从业人员所从事的药学职业活动。 4. 在国家境内运营的药事机构和生物样本库,包括在自由区运营者。 5. 内阁决定规定的其他药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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