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主管卫生机关、联邦卫生机关以及联邦和地方非卫生政府机关,可聘用药学职业从业人员,但从业人员须依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和实施决定规定的规则,取得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签发的执业许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卫生部、主管卫生机关、联邦卫生机关以及联邦和地方非卫生政府机关,可聘用药学职业从业人员,但从业人员须依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和实施决定规定的规则,取得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签发的执业许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