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71条

卫生部、主管卫生机关、联邦卫生机关以及联邦和地方非卫生政府机关,可聘用药学职业从业人员,但从业人员须依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和实施决定规定的规则,取得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签发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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