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70条

在遵守第162条的前提下,对依本法令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人员,可自知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由董事长、部长或主管卫生机关负责人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此设立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自申诉提交之日起30日内以说明理由的决定予以处理;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驳回申诉。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