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第160条受到纪律处分决定的人员,可自知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第170条所述、设于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并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 申诉应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以说明理由的决定予以处理;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驳回申诉。 3. 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 4. 在任何情况下,对从业人员、药事机构或生物样本库暂停或撤销许可的决定,不得在申诉期限或申诉审理期限(视情形而定)届满前执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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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第160条受到纪律处分决定的人员,可自知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第170条所述、设于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并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 申诉应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以说明理由的决定予以处理;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驳回申诉。 3. 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 4. 在任何情况下,对从业人员、药事机构或生物样本库暂停或撤销许可的决定,不得在申诉期限或申诉审理期限(视情形而定)届满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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