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46条

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或主管卫生机关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于下列任一情形撤销生物样本库许可:a.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b. 开设许可经证明系因提交伪造文件或不正确数据、信息而取得;c. 生物样本库连续关闭超过三个月且无相应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d. 自许可开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始营业且无正当理由;e. 第145条所述违法行为重复发生,或者未在相应机关规定期限内消除;f. 违反第144条第2款禁令;g. 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撤销许可的情形。 2. 许可被撤销时,生物样本库应在相应机关监督下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储存的生物样本转移至国家境内一个或多个获许可储存生物样本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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