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45条

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或主管卫生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于下列任一情形暂时暂停生物样本库许可:a. 未经相应机关批准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b. 未经相应机关批准将生物样本库迁出获许可地点;c. 没有依本领域适用规则实施直接监督和控制的合格人员;d. 开展获许可活动时使用伪造文件;e. 违反第144条第3款禁令;f. 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暂时暂停许可的情形。 2. 继续经营危及公共健康,或者实施依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性法律应预防性关闭的违法行为时,相应机关应立即决定预防性关闭生物样本库。 3. 应自暂停或关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视情形将事项提交管理局药事实践监督委员会或第160条第2款所述委员会;委员会应自收到事项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确定纪律责任。 4. 生物样本库被预防性关闭或暂时停业时,应在相应机关监督下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储存的生物样本转移至国家境内一个或多个获许可储存生物样本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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