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与开发委托公司许可有效期不少于一年并可续期。许可持有人应在有效期内从事获准活动。 2. 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日前60日提出;续期适用首次签发许可时的相同条件和规则。 3. 自许可届满至完成续期,许可持有人不得继续经营公司。 4. 作为第3款的例外,管理局或主管卫生机关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允许公司在许可届满后额外30日内继续经营,但须已预先提出续期申请且申请正在相应机关办理中。 5. 自许可届满之日起90日内未提出续期申请的,许可自动撤销,并依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条例处以罚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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