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撤销药学实验室许可:1. 实验室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开设许可经证明系因提交伪造文件或不正确数据、信息而取得;3. 实验室连续关闭超过三个月且无管理局认可的正当理由;4. 自许可开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始营业且无管理局认可的正当理由;5. 多次以违反良好实验室规范标准和指示的方式开展活动;6. 第124条所述违法行为重复发生,或者未在管理局规定期限内消除;7. 违反第123条第2款或第3款禁令;8. 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应撤销许可的情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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