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23条

药学实验室不得:1.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为销售、宣传或推介目的进口或储存医疗产品;3. 以任何理由对人体开展研究或试验;4. 与未获许可的药事机构或生物样本库交易;5. 违反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禁令。实验室所有人和负责人对违反本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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