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21条

1. 获许可的药学实验室应遵守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核准的良好实验室规范标准。 2. 药学实验室负责人应在实验结果符合管理局核准的质量标准后,批准并签发本机构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证书;并应依管理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保存检测数据记录。 3. 药学实验室拟进口医疗产品的,应依本法令第32条取得管理局批准;进口仅得用于实验室开展获许可活动,不得用于贸易或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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