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仓库或储存设施的负责药师或负责人应保存总登记册或信息系统,定期记录所收医疗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供应日期、已发放数量以及收取产品的主体各方;并应另行保存受控物质和产品专门登记册。 2. 所有人和负责管理医疗仓库或储存设施的人员,对该等记录及所载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1. 医疗仓库或储存设施的负责药师或负责人应保存总登记册或信息系统,定期记录所收医疗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供应日期、已发放数量以及收取产品的主体各方;并应另行保存受控物质和产品专门登记册。 2. 所有人和负责管理医疗仓库或储存设施的人员,对该等记录及所载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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