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37条

农业环境部长、工业与先进技术部长、外贸部长、国家禁毒局局长、阿联酋药品管理局董事会主席及主管地方机关负责人,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可作出实施本法令所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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