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农业环境部长、工业与先进技术部长、外贸部长、国家禁毒局局长、阿联酋药品管理局董事会主席及主管地方机关负责人,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可作出实施本法令所需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