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18条

1. 专家无可接受理由未开始任务、履职疏忽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报告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警告;未在期限内响应的,法院应将其撤换并命令返还所收款项,但不影响纪律处分及赔偿。 2. 撤换及返还决定终局。 3. 延误因一方过错造成的,对其处3,000至10,000迪拉姆罚金,并可认定其丧失援引指定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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