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17条

1. 专家报告应包括:A. 指定决定所列任务;B. 完成工作的详情、当事人及他人陈述、其提交的文件证据及技术分析;C. 所借助专家的意见;D. 工作结果、技术意见及准确清晰的依据。 2. 多名专家应制作一份报告;意见不同时,列明各自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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