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19条

1. 专家应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报告,载明第116条信息。 2. 提交最终报告前,应向各方提供初步报告,给予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应。最终报告提交法院或监督法官,并在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各方发送副本。 3. 提交后不得提出新异议,但异议为新发生且依据只能在报告提交后出现的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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