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依职权或应请求,从国家雇员、专家中指定一人或多人,或指定依法登记的本地、国际专业机构,就裁判所需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2. 专家的技术知识、经验应与争议事项相适应。 3. 当事人就选择专家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予确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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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依职权或应请求,从国家雇员、专家中指定一人或多人,或指定依法登记的本地、国际专业机构,就裁判所需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2. 专家的技术知识、经验应与争议事项相适应。 3. 当事人就选择专家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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