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08条

1. 担心日后可能成为司法争议之事实特征灭失者,可依规定向主管法院提起紧急诉讼,请求勘验并确认现状;适用第107条。 2. 法院可指定专家前往勘验并听取必要人员陈述,并应依第十编确定庭审听取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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