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07条

1.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依职权或应请求决定勘验争议物,并确定日期、地点、方式。法院可指定法官或专家前往勘验。缺席当事人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全部勘验工作记入笔录。 2. 可指定专家协助勘验,并听取认为必要的证人;书记员可通过口头请求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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