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52条

1. 对因和解或放弃而终止的犯罪,在移送刑事法院前,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并经被告、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或应双方共同请求,由中立第三方在其监督下开展刑事调解,以促成和解;但应根据事实情形认为该措施可赔偿被害人损害或消除犯罪后果。 2. 移送调解决定应确定期限,自通知调解员任务起不超过一个月;调解员有合理理由请求的,只可延长一次同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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