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本法第349条犯罪中,判决成为终局前,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或继承人及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刑事法院提出与被告和解的,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害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 2. 和解以依第350条认证的文书记载的,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将认证文书原件附入案卷。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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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法第349条犯罪中,判决成为终局前,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或继承人及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刑事法院提出与被告和解的,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害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 2. 和解以依第350条认证的文书记载的,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将认证文书原件附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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