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288条

1. 执行死刑时,应有一名检察机关成员、内政部代表、刑罚执行机构负责人及其医生,或检察机关指定的其他医生在场。 2. 同态复仇杀人案件的血亲权利人有权出席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应在执行日前30日通知。 3. 上述人员以外者须经检察机关特别许可方可出席;被定罪人的辩护人始终应获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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