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245条

1. 申请再审应自判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载明理由的申请书提交受理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判决视为对席作出的,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申请应登记于专门名册。 2. 检察机关申请的,理由须由至少首席检察官级别人员签署;其他主体申请的,须由获准在再审法院执业的律师签署。 3.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在登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八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可自获通知之日起八日内提交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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