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6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 1. 以任何非法手段企图取得国家防务秘密,但无意向外国、敌对或企图危害本国安全的团体,或为其利益工作的人交付、泄露; 2. 以任何方式传播国家防务秘密; 3. 为取得、交付或传播国家防务秘密,组织或使用任何通信、信息技术或其他手段; 4. 未经许可或批准,持有或保存包含国家防务秘密的文书、出版物、记录、数据或信息,或为取得私人利益而持有、保存。 犯罪发生于战时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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