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负责看守战俘或被拘留的敌国国民、代理人的公职人员,故意为其逃离拘留场所提供便利的,处无期徒刑。 因看守疏忽或失职导致逃跑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拘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