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7条

1. 从事采掘业务的人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免征企业税且本法令不适用于其采掘业务: a. 直接或间接持有地方政府颁发的、从事采掘业务之权利、特许权或许可证,或享有其中权益; b. 依第6款实际受某酋长国适用立法征税; c. 按与地方政府商定的形式和方式通知财政部。 2. 同时取得采掘业务和本法令范围内其他业务收入的,采掘收入依酋长国立法计算并征税;其他业务收入适用本法令,但该业务符合第8条免税条件的除外。 3. 其他业务仅为采掘业务辅助或附带活动,且其税期收入不超过该人同期总收入5%的,不视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 4. 其他业务视为独立业务并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共同费用按各自收入比例分摊,但酋长国税款计算采用其他比例的,从其比例;其他业务应税所得按每一税期独立计算。 5. 同一人的采掘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交易,视为第34条关联方交易,但其他业务依第8条免税的除外。 6. 地方政府就该人的采掘业务征收所得税、利润税、特许权或收入税,或其他税费、关税或征费的,视为实际受酋长国立法征税。 7. 本条免税不适用于本身不符合本条或第8条免税条件的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或其他参与采掘业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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