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事非采掘自然资源业务的人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免征企业税:直接或间接持有地方政府颁发的相关权利、特许权或许可证;该业务收入仅来自开展业务或业务活动的人;依第6款实际受酋长国立法征税;并按约定形式和方式通知财政部。 2. 同时取得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的,前者依酋长国立法计算并征税,后者适用本法令,但符合第7条免税条件的除外。 3. 其他业务仅为辅助或附带活动且其同期收入不超过总收入5%的,不视为其他业务。 4. 其他业务视为独立业务并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共同费用按各自收入比例分摊,但酋长国税款计算采用其他比例的,从其比例;应税所得按每一税期独立计算。 5. 同一人的非采掘自然资源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交易视为第34条关联方交易,但其他业务依第7条免税的除外。 6. 地方政府就该业务征收所得税、利润税、特许权或收入税,或其他税费、收费或征费的,视为实际受酋长国立法征税。 7. 本条免税不适用于本身不符合本条或第7条条件的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或其他参与该业务的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